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预算绩效评价服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预算绩效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四条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依法依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侵害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予以配合。第六条财政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培训和指导。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培训。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力量、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三)具有良好信誉,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第八条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原则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一)独立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二)客观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不得出具不实预算绩效评价报告。(三)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必要评价程序,合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原始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形成结论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应当设立绩效评价主评人。绩效评价主评人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以下条件择优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三)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3年以上;(五)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六)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第十条绩效评价主评人应当加强对所负责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控制,全面落实执业规范与流程控制要求,在评前调研、方案制订、报告撰写、专家评议、沟通协调等主要环节发挥主导作用。绩效评价主评人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第十一条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预算绩效评价服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定点供应商招标,中标第三方机构纳入上海政府采购平台电子集市,委托方按规定程序在电子集市定点供应商中选择第三方机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预算绩效评价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直接确定第三方机构。有意承接本市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按规定参与相应品目定点供应商招标或具体项目招标。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本市有关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录入机构信息、主评人信息、内部管理制度、不良诚信记录、主要绩效评价业绩等信息。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录入的信息真实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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