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鄞政发[2008]5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经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除适用《条例》、《细则》、《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区房地产管理处受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具体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并依法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住宅用房拆迁第五条区城市房屋拆迁中住宅用房地段等级划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房管、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具体住宅用房地段等级划分见附件1(1)。第六条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按市场价格评估后,再增加25%的拆迁补偿资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由区房地产管理处定期测定公布,测定市场价格缺少足够市场交易案例的,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确定价格。第七条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实行产权调换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和调产安置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区政府公布的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结算价,结合被拆迁住宅用房和调产安置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并结算差价。差价结算后对被拆迁私有成套住宅用房再按评估金额的20%计发成套住房补贴费。住宅用房拆迁直接安置结算价由区政府组织房管、物价、国土、规划等部门制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于当年房屋拆迁实施前公布。2007年住宅用房拆迁直接安置结算价见附件2。第八条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评估比准价格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和调产安置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房屋所在地段、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被拆迁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调产安置时,其被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0平方米或低于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7平方米的,可按下列办法增加补偿资金:(一)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本规定第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其低限标准建筑面积减去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可按拆迁估价时点被拆迁住房所在地段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的50%增加拆迁补偿资金;(二)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本规定第七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其低限标准建筑面积减去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可按被拆迁住房所在地段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结算价的50%增加拆迁补偿资金;(三)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本规定第八条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其低限标准建筑面积减去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可按评估比准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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