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1号)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三十一条:“总分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在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间调剂使用费用的,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盟市的,需出具经盟市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总分支机构跨盟市的,需出具经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调整,由总机构统一处理。”修订为:“总分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在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间调剂使用费用的,总分支机构在同一个盟市的,应将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报盟市税务机关备案;总分支机构跨盟市的,应将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报自治区税务机关备案;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调整,由总机构统一处理。”特此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015年1月13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自治区境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是指设在自治区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其只在自治区境内设立跨盟(市)、旗(县)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同一个盟(市)、计划单列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第四条总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总机构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汇总制度;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统一在二级分支机构进行核算的,由二级分支机构直接汇总到总机构,不再层层汇总上报。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第二章税款计算、分配和预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总机构汇总计算出的应纳税额,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的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和预算级次按照(内财预〔2012〕2249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分支机构税款分配,由总机构按照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及权重比例计算分摊;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核算。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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