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

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2007年10月31日,省律师协会四届16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条件第三章实习协议第四章实习登记第五章实习指导律师第六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第七章实习关系的中断和解除第八章实习考核第九章实习纪律第十章实习人员档案管理第十一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行为,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级律师协会要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完善实务训练、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第三条已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经批准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报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报省司法厅备案。第五条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第六条实习人员辅助办理业务的,应获得适当的劳务报酬。报酬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第七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八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第九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四)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实务训练;(五)未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1年;(六)受到行业惩戒后已满6个月。第三章实习协议第十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第十一条《实习协议》自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章实习登记第十二条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省直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由省律师协会进行登记。第十三条申请实习登记,应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第十四条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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