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市局政务网站和公告栏公告,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受市局委托有行政处罚事项的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区分局、县级市局(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第二章裁量规则第八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为本规定的附件,是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原则上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个档次。第十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严重、一般和较轻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依相应档次裁量标准的上限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不同档次的两种以上违法情节的,按较重档次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对违法行为有罚款幅度规定的,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量结果原则上按照严重、一般、较轻三个档次,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严重档次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比例或倍数);一般档次处罚:[(X—Y)´30%+Y]以上,[(X—Y)´70%+Y]以下;较轻档次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比例或倍数),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比例或倍数)。按上述公式确定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度。第十二条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同时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并依据基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较轻违法行为,一般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法事实不清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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