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phq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依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建法〔2011〕17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现行《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本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各区(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各级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产、财政、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保障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以棚户区被征收人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全面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广大群众“住有所居”。(二)政策衔接、保障实施。确保与国家、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相统一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有利于改善民生和社会和谐发展。(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处理好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征收补偿。科学合理的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四)公开公正、和谐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到阳光征收、社会监督,减少矛盾和纠纷。第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发的项目批准文件;(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确认文件、选址意见、征收蓝线和安置房规划方案;(四)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第九条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程序,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依据《乌鲁木齐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市党政法﹝2011﹞33号)做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第十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要求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证载面积,以“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要求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家庭,结合居住人口、生活等因素,在住房安置标准和超面积价格上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第十一条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具体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登记,了解和掌握被征收人房屋状况、户籍状况、居住状况、收入状况和被征收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的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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