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doc5)(1)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1号《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季允石二○○三年十二月九日第一条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的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从事非经营性的木材采购、加工和运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铁路和航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木材的经营、加工活动,必须取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第六条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有合法的木材渠道;(二)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逐级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者应当依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不得经营、加工非法采伐和不明的木材。第九条木材经营、加工者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和加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木材经营、加工规模发生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木材经营、加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年度检验手续。未经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其许可证失效,并不得继续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第十一条运输实行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必须取得木材运输证。实行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品种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必须向起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向省外运输木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运输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在同一企业的内部生产环节运输木材,以及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第十三条申请领取木材运输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木材合法的证明、森林植物检疫证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时,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核发木材运输证。第十四条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地到木材到达地全程有效,并随货同行,实行一车(船)一证。没有木材运输证的不得运输木材。第十五条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第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木材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制止,可以暂扣其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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