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6页6页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2012/04/05【颁发文号】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现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五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估价专家委员会)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市估价师协会)组建估价专家委员会。估价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评估技术指导,对专家队伍进行管理,对房地产评估报告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第六条(资格条件)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估价机构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但三级资质在暂定期内的除外。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辅助人员。第七条(估价机构数量)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共同承担。第二章估价机构的确定第八条(项目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发布内容应当包含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名称、四至范围、征收房屋大致户数及建筑面积,完成评估时限、需要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价机构数量、估价机构拥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以及估价机构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应当提交的资料等,报名起止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九条(估价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自愿报名的估价机构出具回执,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对于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原因。第十条(估价机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估价机构。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估价机构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对估价机构的确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估价机构确定过程中,可以邀请区县监察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第十一条(禁止行为)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三章评估工作的开展第十二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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