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附件2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规定,结合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录音、摄像、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第五条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可追溯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文字、音像记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所需器材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文字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第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文字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第三章行政检查和调查取证的记录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二)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的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四)询问当事人情况;(五)询问证人情况;(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七)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八)抽样取证情况;(九)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十)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十一)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检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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