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华泾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华泾镇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清洁、整齐、舒适的人居环境和镇容镇貌,加快伊斯兰特色小城镇建设步伐,现依据《晋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区范围内的所有居民、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流动摊贩和流动人员。第二章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第三条镇区环境卫生工作由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统一监督;镇村镇办负责审核新建建筑物是否符合镇区总体规划,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工作;镇执法队负责对未经审批的建筑物和街道两侧商住户搭建的临时建筑物予以拆除;镇工商所、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清理商住户、流动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第四条镇区内所有单位、个人须按时缴纳物业费。镇区物业费收缴标准:住户按15元/月缴纳;商户按30元/月缴纳;餐饮、娱乐业按45元/月缴纳。第五条镇区街道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物业费的收缴由物业公司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管理费收取由市场管委会负责。第六条镇区卫生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镇公共事业服务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心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组织综治、工商等部门、单位,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公示。第七条镇区内环境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保洁,主街道专人负责,随时保洁;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拉运制度,物业公司每天定时(夏季上午8:00前,下午17:00前;冬季上午9:00前,下午5:00前)将生活垃圾集中到垃圾收集清运车辆上。其他时间自行收集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清运处理。第八条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设保洁员3-5人,专门负责村庄公共部分保洁和垃圾清运。第九条禁止下列影响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为:(一)不得乱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二)不准随地大小便。(三)不得在街道、人行道及其两侧堆放杂物、屠宰牲畜、清洗车辆、焚烧垃圾等行为,(四)不得在沿街墙壁、电杆、树木上张贴、刷写各类广告、标语。(五)不得私自搭建临时建筑,不得在街道、人行道上堆放建筑用料。货运车辆要采取覆盖或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泄露遗撒。履带式重型机械,需由专门工具车辆运送,不得直接上路。第十条镇区内施工必须申报镇村镇办审批,经村镇办认定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合镇区规划并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刷写标语的,需向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二条镇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镇区机动车辆实现定点停放管理。凡进入镇区的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机动车临时或固定停车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第十四条镇区各商户应在各自的门点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街道及人行道上摆放物品。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点,原则上全部进入镇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五条沿街各单位及商住户实行门前“四包”管理责任制。“四包”范围为各自门面至非机动车道外侧道牙。“四包”内容为:保持责任区的卫生整洁,公共设施完好,绿化树木不受损坏,路面整洁,户外广告制作规范。第十六条镇区主街道各单位及商住户不得饲养家畜,严禁各类牲畜上路。第四章罚则第十七条凡在街道、人行道及其两侧有堆放杂物、屠宰牲畜、清洗车辆、焚烧垃圾等行为的,限期整改并罚款100元。第十八条未经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同意擅自在沿街墙壁、电杆、树木上张贴、刷写各类广告、标语的,罚款100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九条私自搭建临时建筑的,经劝解不予拆除的,由镇执法队强制拆除的,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条在街道、人行道上堆放建筑用料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移除的,罚款200-500元。第二十一条不在划定的机动车临时或固定停车点停放机动车辆的,每次罚款50-100元。第二十二条占道经营的商户,经劝说无效拒不清理的,没收其非法占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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