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228、342、410条的解释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释义]本法律解释是对刑法有关条文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所作的阐释。本法律解释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正案(二)》同时通过的。国务院为了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于2001年5月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议案第二条提请将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森林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审核批准开垦林地、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在罪状表述中增加“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和“非法审核批准开垦林地、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认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已包括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情况,可以不做修改。鉴于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反映,由于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土地管理法规”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理解不一致,实践中对一些非---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适用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对法律理解上不一致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法律解释的方式对该条的含义进一步予以明确,以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同时,法律委员会考虑到除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外,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也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其含义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是相同的,也应一并明确。本解释主要是明确了四个问题:第一,刑法中土地管理法规的含义。刑法中规定“土地管理法规”的条文有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这些条文中规定的“土地管理法规”是按照土地法这个法律部门划分的,并不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因此,林地属于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法以及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森林管理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林地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都属于土地管理法规的组成部分。此外,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均属于本条中土地管理法规的范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就是指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第二,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有土地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土地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特别明确的一点是,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务院提出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修改的建议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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