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计局关于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发现和移送工作办法

XX区统计局关于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发现和移送工作办法XX区统计局关于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发现和移送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加强发现统计违法问题的能力,畅通统计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渠道,依据《x统计法》《x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自治区统计局关于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发现和移送工作办法》,《XX市统计局关于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发现和移送工作办法》,结合我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统计局各专业股室(单位)发现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并移送统计执法监督局的全过程。第三条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发现和移送工作由XX区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各专业股室(单位)负责问题线索的发现和移送工作,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问题线索的核实工作。第四条各专业股室(单位)按照统计工作和统计制度的要求,对本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对主要统计指标的总量、速度等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对发现数据异常的企业和县(市、区)及时组织查询。第五条下列统计违法问题线索,经XX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相关专业股室(单位)移送统计执法监督局。(一)本专业统计业务范围内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本专业统计业务范围内发生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以及地方统计调查制度行为的;(三)本专业统计业务范围内发现不执行国家统计政令、统计标准行为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发现存在非法开展统计调查项目行为的;(五)本专业收到的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六)发现统计数据波动异常、基本单位名录库增减异常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数据波动异常等情形的,下发查询后,查询对象拒绝或者不如实按时回复的;(七)在基层调研或者数据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求立行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八)发现领导干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九)发现存在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十)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六条专业股室(单位)在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查询时,要全程留痕,做到有迹可循,有证可查。第七条专业股室(单位)发现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后,应当依法收集和保管与统计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报经XX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及时移送统计执法监督局。第八条专业股室(单位)向统计执法监督局移送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移送工作相关事宜,并制作《XX区统计局统计违法问题线索移送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线索移送表》)。第九条专业股室(单位)向统计执法监督局移送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根据实际收集并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据材料:(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行为的证据材料;(二)不执行国家统计政令、统计标准的证据材料;(三)开展非法统计调查项目的证据材料;(四)举报材料:电话录音、举报信、举报邮件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查询记录,以及查询对象拒绝或者不如实按时回复查询的证据材料;(六)领导干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证据材料;(七)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证据材料;(八)《线索移送表》;(九)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证据材料。专业股室(单位)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是材料原件。第十条专业股室(单位)移送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当将《线索移送表》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统计执法监督局。第十一条统计执法监督局接收到移送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材料,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XX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依法办理。第十二条对移送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三种:直接组织核查、直接立案查处、转交下级统计机构办理。(一)按照《XX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认为应当由XX区统计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立案查处的,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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