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时间:2004-12-1811:54:08作者:admin点击数:2134收藏此页打印本页(1987年1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谓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苗圃、花圃、果园、桑园、药园和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占用渔塘及人工草场(包括人工草场、飞播草场、灌溉草场、施肥草场)。农田防护林,也视同占用耕地。第三条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义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确定。耕地占用税税额是根据以县为单位按人口计算的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的。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按中央核定的我区平均税额,特核定各地、州、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如下:乌鲁木齐为4.00元;石河子、克拉玛依、昌吉、吐鲁番为3.40元;巴音郭楞、博尔塔拉、哈密为2.80元;伊犁自治州(包括伊犁、塔城、阿勒泰三地区及奎屯市)、阿克苏地区为2.30元;和田、喀什、克孜勒苏三地州和阿克苏地区的柯坪县、塔城地区的托里县、昌吉州的木垒自治县、位于边境的农牧场、兵团团场及边境乡为1.60元。各地、州、市规定所属县(市)适用税额时,在剔除边境团场、农牧林渔业企业和边境乡按第五档平均税额计算后,全地、州、市的平均税额不得低于自治区核定给各地、州、市的平均税额。各县(市)确定适用税额时,可根据本县具体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27号文件中规定的四个档次和上级核定的平均税额,分别市区、市郊、农牧区确定。在本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各乡(镇)的适用税额,可以有所差别。农村牧区居民(指农业户口居民)以及兵团团场、地方农牧林渔企业职工,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应全额纳税。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交者,从批准用地第三十一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第七条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含滞纳金)不予退还。第八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二)铁路线路用地。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例。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收,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货场仓库用地,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税。(三)民用机场跑道、停机坪用地。包括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四)炸药库用地。炸药库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炸药库安全所必须占用的土地。(五)学校、幼儿园、敬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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