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测绘法律法规。第三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执行国家、省、行业和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规程和规定。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规程。第二章测绘质量管理除尘滤布第六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第八条测绘单位应当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第九条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技术规范、规程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第十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查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第十一条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应当使用经专业部门认证或认可的测绘软件。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应依据和对其测绘产品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第三章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第十三条测绘成果质量监督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四条年度检查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被列为年度检查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有效持证单位总数的10%o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四)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五)其他应当检查的。第十五条质量专项检查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有针对性地组织。第十六条对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对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以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第十七条测绘单位应当配合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时,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三)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材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对测绘项目进行抽检,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技术设计相关材料;(二)项目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三)项目完成后的成果材料;(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压滤机滤布厂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执行国家、省、市的标准及规定,检验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测绘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检验行政部门申请复检。第二十条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和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和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非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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