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XX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xx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保证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XX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X教学前〔2016)82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的若干意见》(X政发(2017)18号)等法规、标准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中心城区、其它各乡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二条县发改、规划建设、教育、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第三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县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等,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县规划建设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第四条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布点原则上按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进行测算,测算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第五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县发改部门备案。第六条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内容。县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时应明确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第七条县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设期限、配套幼儿园为无偿配建并移交县教育部门等内容;将配套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年限为50年。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县国土部门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科教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第八条县发改部门立项备案和县规划建设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XX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县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县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通知县教育部门参加。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用地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有单独使用的连接市政道路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第九条县教育部门积极参与幼儿园土建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县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的竣工验收工作。第十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项目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县规划建设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补建并予行政处罚。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给县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由县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项目建设单位与县教育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县教育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及时办理。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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