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全省各级医疗保障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职责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医疗保障局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活动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各级医疗保障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应当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行政执法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文字记录。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局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进行记录。第六条各级医疗保障局应当加强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接,由执法机构将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环节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归集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过程记录。第七条各级医疗保障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第二章记录内容第八条各级医疗保障局在实施行政确认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二)一次性告知情况;(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四)受理或者不受理情况;(五)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七)征求意见情况;(八)法制审核情况;(九)审查决定情况;(十)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各级医疗保障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一)案由和立案情况;(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三)调查询问情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六)抽样取证情况;(七)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十一)听证会情况;(十二)专家评审情况;(十三)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十四)承办机构审核情况;(十五)法制审核情况;(十六)集体讨论情况;(十七)审批决定情况;(十八)送达情况;(十九)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二十)行政强制执行情况;(二十一)没收物品处理情况;(二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采取音像记录的应当对以下重点内容进行记录:(一)执法现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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