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扣押(扣留,下同L没收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予以扣押、没收的物品。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物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公平交易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财务、监察、法规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本单位的扣押没收物品处理工作:(一)办案机构负责依法行使扣押权以及提出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建议和具体处理工作。(二)公平交易局在行使办案职能的同时,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工作。(三)财务部门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专用收据的保管、发放和收缴,以及拍卖、变价收购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等工作。(四)监察部门负责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情况进行IIA-®JHL目o(五)法规部门协助做好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及处理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设置专门的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仓库。由公平交易局负责管理,并明确两名工作人员任仓库保管员,对扣押、没收物品实行统一保管。办案人员不得兼任仓库保管员。仓库保管员应对扣押、没收物品分别建立台帐,台帐及出入库单据的样式由各单位公平交易局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以下要求,对扣押、没收物品进行管理:(一)办案机构在行使扣押、没收违法物品的职权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财政厅制发的暂扣、封存或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并将此收据与执法文书一同入卷存档。(二)扣押、没收的物品必须立即交入专门仓库。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入库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在3日内入库。(三)仓库存放的扣押、没收物品要实行帐物分管;两名仓库工作人员,一人管帐,一人管物;案件承办人凭暂扣、封存物品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in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及《物品清单》将物品移交给仓库保管员。仓库保管员在核实扣押、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专用收据、物品清单的记录一致后,填写《扣押、没收物品入库验收单》,物品交接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次,并编制报表送部门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五)扣押、没收物品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符合其条件要求的形式保管。(六)扣押物品被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发还当事人的或作无主财物处理时,办案人员凭《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或处理无主财物审批文书与仓库保管员办理有关物品岀库手续,同时填写《扣押物品出库单》;物品交还当事人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七)交通不便的偏远工商所扣押的物品可以暂时不入库,由所长和内勤按以上规定进行管理。每月未将本所物品清单送公平交易局仓库保管员汇总登记。但其没收的物品必须及时入库。(八)对已扣押的物品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时,办案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物品专用收据送物品保管仓库,由仓库保管员核对单据后办理物品销、登手续。未入库的没收物品应当及时入库。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涉案物资,办案机构应在法定的复议、诉讼期满后一个月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处理。第八条没收物品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没收的文物、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交文物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将移交资料分别报本单位监察、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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