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市政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市政行业科技水平,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行业,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户外广告、道路照明以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市容环卫管理领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市政行业并经过鉴定、评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本办法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已无法满足市政行业的使用要求,且已有替代的新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限制或者禁止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第四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市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市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与落后技术的限用和禁用工作。第六条对获得新技术评定结果证书,且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新技术,各有关单位应在市政行业中积极推广并优先使用。第七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予奖励。第八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市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组织实施新技术试点,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二)公布新技术评定重点领域;(三)公布通过评定的市政行业新技术项目;(四)对本市市政行业新技术的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采取相应措施,协助、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技术试点或示范工程;(二)积极鼓励使用新技术,支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三)加强对有关单位的新技术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第十条重庆市市政信息中心为本市市政行业新技术的评审认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开展有关新技术评定的咨询服务工作;(二)接受新技术评定委托,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负责组织新技术的评定工作;(三)颁发和管理《市政行业新技术认定证书》;(四)保守新技术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第十一条市政行业新技术的检测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二条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发布采取《市政行业重点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和《市政行业新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两种方式进行公布或公告。第十三条《重点领域》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行业发展的要求,选择技术成熟可靠,使用范围广,对市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目录,并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后,定期发布,引导市政行业有重点地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第十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通过评定机构评定、鉴定的新技术进行评选,选择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新技术,每年发布一次《推广项目》。《推广项目》主要发布新技术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申报单位。第十五条新技术评定的主要内容是:(一)评价新技术的性能、技术水平、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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