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法律援助事项管理办法

《光明区法律援助事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为促进光明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总结光明区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光明区政法办对《光明新区法律援助事项暂行办法(修订版)》(深光管〔2014〕43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1月向光明区各街道、区属和市驻各区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事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修订政策的必要性(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法律援助新的发展理念自《光明新区法律援助事项暂行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以来,逐步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化建设,与此同时,随着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党和国家为法律援助工作注入更多的新的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部署,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新时期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重要举措,是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正义、推进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二)贯彻落实上位法对法律援助工作新的要求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第2次修订《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放宽农名工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简化了法律援助申请的流程,为受援人提供更为高效、优质的服务,更加全面保障了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因此,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使其始终贯彻上位法的新的工作要求,保障法制的统一性,有利于为受援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三)推动光明区法律援助发展的现实需要法律援助是彰显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自光明区法律援助机构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一)牢记工作理念,始终本着“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精神广泛提供法律援助,自2015年《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2018年度对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015年度法律援助案件量提升了558%,从2015年至2018年,受援人数累计约2600人;(二)注重法律援助人员的培养。光明区司法行政部门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质量为出发点,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办案跟踪、案件质量评估、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等,努力推动法律援助人员专业发展,提升法律援助队伍素质,促进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步;(三)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光明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重法律援助的推广宣传,推进法律援助宣传,将法律援助带到社区、学校、工业园等群众密集场所,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学习到相关法律知识,每年开展超过30场宣传活动,这些宣传活动既解答了广大群众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又增强了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提高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随着党和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更高的工作要求,和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暂行办法》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为了保证法律援助的延续性和规范性,落实中央、省、市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现对原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形成了《光明区法律援助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基本思路及修订内容本次修订,立足光明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遵循《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等法律法规之精神,从咨询、受理、初审、审批、指派、承办、结案、归档、补贴支付等方面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具体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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