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其最终成果是《中国民法典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这里发表的是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条文建议稿。参见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研究员、张新宝教授、刘士国教授、于敏副研究员、龚赛红副教授,张新宝担任召集人。张新宝负责设计章节结构并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和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以及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龚赛红起草第2章第3节专家责任;刘士国起草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刘士国、于敏起草第4章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和第2节污染环境及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于敏起草第4章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梁慧星起草第4章第4节产品责任。在起草人对全部条文草案进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张新宝负责统稿,由梁慧星最后修改定稿。目录第1章一般规定第1节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第2节损害第3节因果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第4节抗辩事由---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5节其他规定第2章自己的侵权行为第1节对人身权的侵害第2节对财产权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的侵害第3节专家责任第3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第1节监护人责任第2节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替代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第4章准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第1节物造成的损害第2节污染环境与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第3节机动车和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第4节产品责任第5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损害赔偿第3节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第1章一般规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1节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第1条[一般条款]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本编的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条]归责事由]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而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侵权行为。因未达到法律规定或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加害他人的,为过失侵权行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的,受害人无须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加害人得反证自己无过错,但法律规定不得反证的除外。法律特别规定不要求加害人有过错的,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人,应当对该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对物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人,应当对该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第3条[侵权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能够识别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因过错使自己暂时丧失辨别能力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节损害第4条[损害的定义]---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第5条[损害的举证]受害人对损害的范围、程度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无须举证的除外。第6条[现实威胁]虽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得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第3节因果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第7条[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定]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对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他人的行为或物之危险的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第8条[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因果关系由受害人证明。但法律规定应由加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如加害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负有作为义务而怠于履行此义务致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负有此作为义务及加害人不履行此义务将导致损害的盖然性。第9条[原因竞合]在原因竞合且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形,由各责任人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第10条[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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