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号令)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明晰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属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视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单位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户主。第五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备案登记表,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市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大的、跨区域的违规行为。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向市商委报送备案登记情况报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第七条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经营者在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二)经营者提交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经审查后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备案登记表,加盖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备案登记材料审查和核发备案登记表的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第八条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表内容完整、准确、真实;(二)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责任条款并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三)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所载的经营者名称、业主名称、经营地址应当一致;(四)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五)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业主身份证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六)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业主签字盖章。第九条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地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采取在乡镇设立代办点或约期巡回现场办公等灵活多样的备案登记申办方式,为乡镇边远地区的经营者提供方便。第十条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备案登记表应当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地区编码由市商委统一规定,顺序号由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登记时间顺序确定。第十一条备案登记表被损坏或遗失,经营者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表。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同级工商部门核对,发现经营者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其备案登记表亦自动失效,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缴回失效作废的备案登记表或公告作废。第十三条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是酒类流通过程中的重要溯源凭据,经营者(供货方)向其他经营者(含内部调拨、集团购货)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当向受货方提供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仅指首次交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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