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标侵权行为处罚规定

杭州市商标侵权行为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公正、合理实施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条对商标侵权行为,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销售货值1倍或者库存货值50%罚款,部分销售、部分库存的,分别计算后相加。(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不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五)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第六条有第四条行为,但使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罚标准为:(一)案件发生后能积极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案件发生后无改正措施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上传者知盟网wwzhimengwang(三)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害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有第五条行为,但使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罚标准为:(一)案件发生后能积极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案件发生后无改正措施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害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一)隐瞒有关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的罚款额;(三)拒绝监督检查,采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为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四)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销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五)明知或应知属商标侵权仍进行生产或销售的,增加30%的罚款额;(六)侵犯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增加30%的罚款额;(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八)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九)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增加的罚款额合并计算。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减小罚款幅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对工商机关的检查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下调20%;---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下调30%;(四)违法行为一年以后被发现的,下调20%;(五)在工商机关未掌握其违法线索前主动交代违法行为事实,并提供有关材料,下调30%;(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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