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

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引言:各位云南的律师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借这次机会和云南的各位律师就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也非常高兴能够在这个场合见到了老朋友。今天我讲两个专题:(一)两院三部关于刑事证据问题的两个规定向大家做一些简要的介绍,这个文件还没有正式公布,主要就内容方面做一些简要的介绍,穿插一些我个人的看法和观点。(二)谈一下刑事辩护当中应当注意处理九个方面的关系。《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条规定出台以后不光是在法学界法律界引起很大反响,在整个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其中有一种说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赵作海案件导致的,这个说法在一定意义上是有道理,但不能完全这样去理解。专题一:关于刑事证据问题两个《规定》的解读一、两个文件出台的背景在十七大中央换届以后,周永康同志担任了中央政治局常委,并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在政法领域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2007年提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任务之后,经过一定的调研,在2008年中央出台了19号文件,这个文件确定了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方向、目标、步骤、范围等等方面的问题,今天为止还没有完成。这次改革和前一次改革有所不同。2007年之前司法改革成为全国的热点问题,但是那次改革雷声大雨点小,唯一完成的一件事就是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其他方面的讨论得比较热烈,并且认为具有很大的可行性,有实现的可能,但最后都没有做到。现在出台的这个文件,从大的背景上说,是在2007年以后,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宏伟蓝图当中提出了一个问题,要建立完善诉讼证据制度。19号文件作为一个专题列出来了,并且这项改革任务的具体落实牵头单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次改革和过去有所不同,中央搞了60个题目,然后按照题目的内容和各个部门相关的关系,做了分工,哪些题目由哪个部门牵头,哪个部门协作。刑事证据的改革当时由法工委来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来牵头。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协作,共同来做这个事情。这是2008年确定的方案,这个方案确定之后,法工委和两院共同开会,就如何落实中央司法改革这项任务进行了研究,起---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初就进行调研,2009年4月在调查的基础上,专门又开了一次会,这个文件的框架是什么?这个文件将来怎么下发,以什么名义下发做了一次研究,最后确定这个问题的起草单位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把这项工作交给了刑三庭,刑三庭专门成立了一个班子,就负责这项工作,负责日常的调研、起草条文、广泛地征求意见等等。这个工作在进行当中,以最高法院的名义也多次征求了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方面的意见,司法部拿到这些文件以后,又发到到全国律协,全国律协的刑事业务委员会也对这些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在去年10月份,两个文件基本就形成了,一个是《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另外一个就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当时的考虑和今天有所不同,当时《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准备以最高人民法院一家的名义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准备用两院三部的名义发布。这个两个文件到最后出台时,一些部门表达了一些意见和担忧,最后这两个文件没有很快地批发。为什么到5月份就突然出台了,这个过程应该和赵作海案件有一定的关系,河南商丘的赵作海案件披露出来以后,在整个社会引起了严重的关注。这些问题反映到最高层,刚好五月份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又召开领导汇报会,在这次会议上正式提交讨论,最后基本通过了。实际上当时的文件还没有签,但是在5月30号就通过媒体正式对外宣布了。6月13号两院三部五个部门把大印都盖上去了。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不是脑子一热的产物,不是赵作海案突然引发,其实是由来已久的。刑三庭在2007年之前就专门负责过一个刑事证据制度的起草文件。在2000年前后,全国热议的问题就是呼吁制定发布刑事证据法,因为《刑事程序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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