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郑人豪2014年10月14日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特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鼓励采用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免费向村(居)民提供。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实行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办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在城市(镇)规划区外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鼓励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自建。第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不得建设低层联体式或者单户独院式住宅。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第八条城乡规划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城乡规划执行;尚未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已经编制城乡规划但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容积率:中心城区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县县城不大于4.0,其他地区不大于3.5;2.建筑密度:不大于40%;3.绿地率:中心城区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县县城不小于25%,其他地区不小于20%;4.停车率:中心城区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县县城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5%,其他地区不小于12%;5.其他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执行。(二)村(居)民自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建筑层数和层高:中心城区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县县城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其他地区不得超过4层。建筑层高首层不超过4米,其他层高不超过3.5米。2.建筑主朝向间距宜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6米,次朝向间距宜不小于4米,且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对因用地指标或者建设现状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上述间距要求的,至少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征得相邻村(居)民同意。3.临村民住宅区小区路及组团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少于2米,临40米以下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少于4米,临40米以上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少于6米。第九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管理遵循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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