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促进本市交通一卡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实现交通一卡通全国互联互通,为持卡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多样的出行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市域(郊)铁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水路旅客运输等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活动以及交通一卡通产品生产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是指主要在交通运输领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实体或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交通一卡通产品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IC卡技术规范》、《交通一卡通二维码支付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第三条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包括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清结算机构和代理机构。(一)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是指按照交通部相关一卡通技术标准,经本市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开展交通一卡通发行等业务的机构。(二)交通一卡通清结算机构是指从事本市交通一卡通交易数据交换、结算管理、客流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机构,并承担与交通运输部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的系统对接和数据交互。(三)交通一卡通代理机构是指受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委托代为开展交通一卡通充值、售卖或收单等业务的单位。第四条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一卡通系统的有效组成部分,是指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提供交通一卡通业务受理服务、保障交通一卡通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机构。第五条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对接入公共交通的各种支付业务,应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统一、刷卡机具统一、结算平台统一”的原则,在遵守交通运输部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保障系统和资金安全,确保行业发展规范有序,逐步实现全国互联互通,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安全优质开展相关业务。任何非经授权或非遵循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开展的支付业务仅限于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开展跨企业跨行业应用。第六条依据本市相关政策推行优惠措施,各方应鼓励公众使用交通一卡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交通一卡通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交通一卡通二级密钥的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市交通一卡通系统技术标准,负责交通一卡通系统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卡公司”)作为本市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保管和使用全国交通一卡通二级密钥,进行本市交通一卡通相关业务的运营。第八条交通卡公司的上级企业负责交通卡公司日常经营的指导和管理。第九条交通卡公司负责交通一卡通的发行、服务、数据交换、结算管理、信息服务等工作;负责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并保证质量的产品;负责为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建设和运营本市公共交通结算管理平台,对接入结算管理平台的数据统一管理和分析,能实现与交通运输部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的系统对接和数据交互;负责组织落实交通一卡通在本地的销售业务,为代理机构提供与售卡、充值、退卡业务相关的服务设备,做好相应设备的日常维护、升级更新及交通一卡通使用过程中的售卡、充值、退卡、故障卡修理、受理查询投诉等的运营服务;负责处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交通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和本市交通行业发展要求,结合市场需求,制定交通一卡通应用发展规划,在报上级企业批准后,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各交通运输企业负责组织落实交通一卡通在本单位的消费使用,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做好设备和设施的日常维护、升级更新及运营管理,为全国互联互通提供安全、有效的运营条件。在运输所辖区域内为用户提供交通一卡通售卡、充值等配套公共服务,方便用户出行。第三章交通一卡通的发行第十一条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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