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考核监督机制,规范监控设备使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取证的监控设备。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监控设备,提高道路交通管控效能。第二章设置规定第五条设置监控设备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规范的原则,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第六条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应当把监控设备作为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积极争取政府将设置监控设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监控设备投资经营。第七条设置监控设备,由县级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审批,并对监控设备编号注册,报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备案。未经审批、注册的监控设备,不得投入使用;使用未经审批、注册的监控设备,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无效。第八条监控设备一般设置在省际、市际交界处以及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多发、交通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并且设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第九条设置测速监控设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高速公路匝道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除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外,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在限速标志200米范围内,不设置测速监控设备。(二)测速监控设备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限速标志与测速设备设置点之间如有可通行机动车的交叉路口,应在路口补充设置限速标志、提示标志牌。(三)公路上同一限速路段、同一行进方向,测速监控设备间隔不少于10公里。(四)设置测速监控设备和现场处理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选择安全且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地点进行,测速点和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米。(五)在测速路段两端,应当设立醒目的前方测速”或进入测速路段”提示标志牌。(六)监控设备安装在机动车上测速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夜间测速应当开启警灯。(七)各市公安机关交巡警支队统一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名称、区间、限速值和测速单位等内容,新设置和调整测速监控设备的,及时公布。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设置监控设备测速的,一并向社会公布测速原因、采取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等,每年重新审批、备案,交通安全隐患消除后,停止测速。第十条监控设备应当根据交通流量、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等道路交通状况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第三章检定和效力第^一条选购的监控设备必须符合《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2007)、《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4)、《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A/T514-2004)、《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4)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二条新设置固定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和验收。第十三条测速监控设备应当依法按期进行检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控设备应当停止使用或进行相应调整:(一)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的;(二)与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不一致的;(三)因道路施工需重新进行交通组织的;(四)测速监控设备逾期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五)其他应当停止使用或调整的情形。第四章日常维护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应当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控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监控设备性能良好、正常运作。第十六条建立监控设备电子管理档案,对监控设备的名称、编号、类型、设置地点、启用时间、管理部门、检定日期、有效期及维修保养等信息和所在路口(路段)交通信号、设施等情况,逐台登记备案,记录设备状态。第十七条对监控设备技术参数的设置应当定期核定,及时处理记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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