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检查结果互认规定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6〕45号)发布吋间:2006-4-6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6)45号各市卫生局、三级医院、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避免不必耍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I'可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通知》与《指导意见》一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卫生厅二OO六年四月五抄送:卫生部、省政府办公厅、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省口腔医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件1: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有效措施。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基木原则是: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冃,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二、主要互认内容㈠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内容包括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㈡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㈢医学影像检查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L核医学成像(PET、SPECT)等。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完整、图像清晰的客观检查胶片、图像资料,原则上有关医院间应相互认可。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可医院的临床医师需对患者提供的被认可医院出具的检查资料进行阅读、分析、诊断,必要时请本院医师会诊并出具会诊报告。㈣医学影像检查、电生理检查屮需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项目。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脑血流图、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等。rt!于此类检查影响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的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一般不再复查。(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需再行检验、检查的项目,应向病人或其亲属明确说明,征得其知情同意。三、互认适用范围同一地区的二级医院之间、三级医院之间以及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均应逐步组织试行互认工作。三级医院对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由三级医院的临床医师判定。如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耍求,三级医院也可以认可,不再复查。四、互认工作要求㈠确定互认项目。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原则要求,结合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互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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