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沪委发[20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各级旅游、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采取市和区(县)分级管理方式,通过管理目录予以划分,进行动态调整。(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区县门票价格管理工作。(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平衡本级管理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三)以市级(及以上)财力投入为主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制定试行价,试行期一年,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试行价格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届满前根据市区分工按有关程序报批。(四)游览参观点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与所在景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保持一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行为监管。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统筹考虑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游客流量,以及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照保证正常运行成本和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费用,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二)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要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从严控制票价。(三)游览参观点内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项目要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价格。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在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时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七条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的下列门票价格需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一)游览参观点(含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内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二)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三)游览参观点(含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原则上不得收费。对确有观赏价值,投入较大且与总体游览不可分割的临时展览(活动),需要收取门票或调整门票价格的。(四)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需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的。(五)为方便居民日常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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