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届毕业生落户工作管理办法(1)

北京市应届毕业生落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发挥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引进毕业生)工作人才储备作用,营造开放、规范、有效的毕业生选拔培养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在校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在校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除外),按时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第三条应届毕业生落户按照控制数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多元评价,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第四条建立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构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三级管理体系,依据职责分工,实行当年引进、次年落户。(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引进毕业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各主管单位、用人单位开展应届毕业生落户进行管理和监督。(二)主管单位按照本市引进毕业生政策及要求,制定本系统(地区)引进毕业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评价制度,对用人单位应届毕业生落户进行管理和监督。(三)用人单位按照本市引进毕业生政策及条件办理引进,对引进的毕业生进行管理,加强培养使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办理引进毕业生:(一)市级党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一级企业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三)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用人单位,以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登记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第二章指标管理第六条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毕业生总量。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量规模,结合全市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第七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二)服务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鼓励创新创业;(三)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四)支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五)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使用情况。第八条主管单位应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聚焦核心功能和发展需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制定完善本系统(地区)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指标分配办法。各区人力社保局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对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发展前景、依法经营、税收贡献(含国税)吸纳就业、培养使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科学合理分配指标。第九条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及按照本市特定政策和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引进指标。第三章引进条件第十条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和单位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第十一条本市高精尖产业用人单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市属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不占引进指标。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三)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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