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战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6号2006年4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发展改革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发展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发展改革机关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改革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改革机关具体包括: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或经委、物价局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能对口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发展改革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受理行政复议引发的有关行政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五条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同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各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机关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七条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第八条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有共同被申请人的,应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第九条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第十条下列情形不作为申请复议处理:---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对发展改革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或者其他信访事项;(二)对发展改革机关的业务政策、工作制度、工作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三)请求解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发展改革机关制定(参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四)对发展改革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决定不服的。第十一条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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