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3-4-815:32:15阅读次数:6906(2012年11月7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切实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是市公积金中心。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或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自然人。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监督职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依据国家、省、本市有关法规,制定行政执法操作规范;(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四)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期限等实施。第三章行政执法范围和行政处罚标准第八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首先向其宣传政策,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主动改正,由市公积金中心对其下达《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可以在市级媒体进行公告;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按以下标准(河南省建设厅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单位成立时间3个月以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成立时间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成立时间1年以上,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10%以下,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10%以上20%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的20%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对其下达《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改正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可以在市级媒体进行公告;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按以下标准(河南省建设厅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罚:1、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贷款证明,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汇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2、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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