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裁判人员的执裁水平和专业技能,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赛组办发[2003]2号)、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有关规定,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进行培训认证后,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资格证书和证卡,并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技鉴发[2009]55号)进行登记备案的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进行执裁的人员。第三条裁判人员分为高级裁判员和裁判员两级。高级裁判员负责市级决赛(以下简称决赛)以及区县和系统级、企业和院校级竞赛裁判长的执裁工作;裁判员可承担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举办的复赛(以下简称复赛)、初赛(以下简称初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初赛)的执裁工作。第四条本市裁判人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制度。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裁判人员的培训、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高级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裁判员注册完成30日后上报市鉴定管理中心备案。第二章裁判人员申报与认证第五条担任竞赛裁判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二)裁判员原则上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精通本职业(工种)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三)高级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考评员资格,并取得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四)具有丰富的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的能力。(五)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第六条凡具备裁判人员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申报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本人有效期内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市鉴定管理中心,市鉴定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通知参加市鉴定管理中心组织的所属职业(工种)裁判人员培训,培训合格者并进行有效注册后,可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裁判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本职业(工种)考评员人数不足时,具备考评员申报资格条件的人员也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进行申报,但需额外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评鉴表》(附件2),由市鉴定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方能参加裁判人员资格培训。第八条具备裁判人员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后,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考核合格可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证卡。第三章裁判人员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裁判人员可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执裁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参加市鉴定管理中心组织的裁判人员更新知识培训;(三)独立行使职业技能竞赛执裁权;(四)对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五)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人员制度;(六)对于裁判人员队伍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检举权。第十条裁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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