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号:京地税营[2010]137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10]300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营业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10-07-13结束日期:实施日期:2010-06-28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10〕13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经研究,现将国际电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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