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27

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河源市市区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五条河源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市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针、政策和规定;(二)负责房屋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资格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接受委托拆迁单位的资格认定,发布房屋拆迁通告;(三)监督房屋拆迁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裁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六)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七)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八)与源城区拆迁办共同管理旧城改造的房屋拆迁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拆迁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以及市、区公安、司法、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劳动保障、供电、供水、电信、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第八条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可与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督促拆迁人和金融机构按照协议内容使用、划拨资金。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对于规模较大的拆迁,应登报告示。房屋拆迁通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及工程名称、拆迁单位名称、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申报产权,提交有关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和产权人(继承人)联系地址、电话等资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自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起最长为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延长的拆迁期限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进度确定。经市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后5日内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批准变更后5日内重新予以通告。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三条自房屋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或突击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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