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演艺活动防疫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市动物演艺活动防疫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等演艺活动的防疫监管工作,依据《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动物演艺活动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等活动。第三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动物演艺活动的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辖区内动物演艺活动的报告受理、防疫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动物演艺活动主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6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活动举办地涉及2个或以上区的,主办者应分别向相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主办者是指组织、发起或者具体承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活动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动物演艺活动报告表》,如实载明主办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活动时间、参加动物种类及数量等信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活动主办者资质证明材料;其中,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活动举办应当由公安、文化、林业、体育等相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供活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活动举办场地平面设计图;(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六条活动举办地应当具备与演艺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动物防疫条件:(一)设立动物饲养活动区和隔离区。隔离区要与饲养活动区相对隔离,要有独立的通道和活动区;(二)动物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或消毒垫,与观众区出入口无交叉;(三)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清洗消毒以及粪便、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部门承担,且有相关合同约定);(四)配备防护人员安全的相关设施;(五)配备兽医相关专业人员;(六)制定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七)其他动物防疫要求。第七条参加演艺活动的动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启运地产地检疫合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经公路运输进入本市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检疫通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经铁路、航空运输动物进入本市的,应当提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三)经检测合格,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四)必要时,按要求对特定动物疫病进行免疫接种。第八条演艺动物抵达活动举办目的地后,主办者应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后进入饲养活动区;检查不合格的,要进入隔离区饲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主办者要将演艺动物基础信息及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第九条活动举办期间,主办者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动物临床检查、圈舍消毒、环境消毒、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如实填写临床健康检查、场地消毒等记录。第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演艺活动的防疫监督检查,具体包括:(一)活动举办地动物防疫条件;(二)动物入场查证验物;(三)动物饲养期间临床健康检查;(四)活动防疫制度落实情况;(五)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情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各类记录填写情况。第十一条动物调离时,活动主办者应当按规定时限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符合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临床检查健康;(二)工作记录如实完整填写;(三)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十二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动物演艺活动监管档案,定期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活动监管基本信息。第十三条举办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等活动的主办者,未按规定报告并接受防疫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依照《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活动已经结束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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