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关联法规: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已经落实;(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通报。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第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是否给予设计方案未中标的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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