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结合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174号)规定的产品(不含食品)。第三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县(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的证后监管工作。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包括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档案、年度审查、年审抽查、强制检验、巡查回访、信息报送和专项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在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建档管理第六条对获证企业实行常态分类监管制度。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状况和监管情况等底数,准确掌握信息数据,严格质量控制和审核,及时完整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监管业务平台(wwcqs)系统电子档案和“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第七条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当完善和及时更新企业质量档案和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数据,实现对获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第三章年度审查第八条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38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80号)第105条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的规定,企业年度审查(以下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所在市(州)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第九条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统一管理工作,市州质监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条生产许可证年审的基本程序:---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获证企业每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二)市(州)质监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对照产品《实施细则》及监管信息及时进行审查,公正地做出结论,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意见,加盖年审专用印章。(三)市(州)质监局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加强后处理工作,督促整改,于当年8月底前,将年审汇总表(见附件2)和分析总结材料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十一条获证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向登记注册所在市(州)质监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提交年审材料一式两份):(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二)《自查报告》;(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环保、卫生、安全生产)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五)获证产品本年度强制检验报告(复印件)。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印章(鲜)。第十二条市(州)质监局应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决定。年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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