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以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释义为视角

2013年第1期(总第56期)2013年2月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OURNALOFGUANGZHOUOPENUNIVERSITYVol.13NO.1Feb.2013浅析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以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释义为视角曲乔乔(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使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但是我们也看到,这简单的一条规定仅仅是肯定了公益诉讼这种案件类型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地位,新法对于启动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依然不明确,需要我们以诉讼法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大量的实践经验、法院案例的总结,以期尽可能的周延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类型。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诉的利益;原告适格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385(2013)01-0070-04引言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也是层出不穷。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整个社会的司法需求。近年来,环境公害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次公益诉讼入法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此公益诉讼条款我们亦可得知,新法放宽了原告的资格限制,扩大了诉讼启动主体的范围。那么这个主体范围是否合理,是否有继续向外扩展的可能,各界学者专家都给出了不同的意见。而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在我国只是犹如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任重而道远。一、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规定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部分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确立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走上了中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破冰之旅。“《民事诉讼法》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表“”决通过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2000多个,其中25“”万左右叫社会团体,20万“叫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笔者揣度立法者之原意,应该是考虑到社会团体是一个特殊的概念,无论是业界内还是业界外对其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如果把社会团体作为一个上位概念,那其他的组织团体就会以收稿日期:2012-12-18作者简介:曲乔乔,女,研究生,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其下位概念而出现。但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概念的“理解不同,范围也就不同。考虑到以上这个‘情况,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1]至于哪些组织拥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还有待于“在制订相关法律时予以明确规定。哪怕有的问题目前在法律中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2]这就给我们继续讨论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留下了讨论的空间。二、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理论争议“”正是为了解决公地悲剧现象带给公共利益的毁灭性损害,民事公益诉讼应运而生。那么什么叫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究竟解决什么问题?谁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务界和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一)民事公益诉讼定义之界定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立法者以列举加省略的方式规定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两种主要的案件类型:一是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在外国早已屡见不鲜,美国有集团诉讼制度,日本有民众诉讼制度。通过对外国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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