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_1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审查和批准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经贸委负责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贸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负责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返回第二章项目设定第四条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发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五条根据经贸行政管理需要,在下列范围内可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二)有关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三)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四)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需要设立审批事项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要求设立的其他审批事项。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一)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二)通过市场机制或者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能够解决的;(三)通过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能够解决的;(四)通过事后监督或者事后补救方式能够解决的。第七条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为依据,并通过国家经贸委规章对行政审批对象、---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条件、程序、期限及监督方式等加以具体明确。第八条国家经贸委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规定研究提出,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相关规章草案等。对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但确需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应当在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必要性的同时,提出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第九条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后,国家经贸委法制机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办公厅以及监察、企业监督、人事等机构对该行政审批是否符合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进行审核、评估。第十条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应当报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由该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提出、审核司局分别进行说明,由委主任办公会议作出是否设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的,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返回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国家经贸委应当将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审批办公场所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和国家经贸委网站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该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第十四条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承办司局(以下简称承办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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