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创建办法(试行).

合肥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创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合政[2014]29号),推动建设一批聚集度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培育一批商业模式成熟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通过示范引领带动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参照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428号)的要求和其他省、市的做法,开展合肥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是为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引导作用,促进电子商务产业聚集,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健全产学研用合作与创新机制,形成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全面提升我市电子商务应用、服务与管理水平。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园区和企业分别包括:(一)电子商务园区。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并提供办公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的产业园、创业园。(二)电子商务企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即利用自建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2、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即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应用提供相关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包括物流、支付、信用、营销、代运营等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企业;3、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即企业拥有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于平台交易服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第五条合肥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开展。创建工作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中的作用。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请创建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园区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边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创业园、孵化园可以酌情降低,下同),且已正式投入使用;(三)入驻园区企业数超过20家,企业入住率在80%以上,且所入驻的企业中,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占所有入驻企业的60%以上;(四)具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所需的光纤宽带接入等基础设施条件;(五)基础设施较为健全,具备电子商务聚集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光迁宽带接入,并配备物流仓储设施;(六)电商配套服务较为完善,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业务所需的全方位服务;(七)园区建设社会效益明显,有利于促进当地就业和创业;(八)能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第七条申请创建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原则上两年以上,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二)各类型电子商务企业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1、面向消费者的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若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2、面向企业间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平台注册企业法人会员用户2000个以上;(2)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3)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3、传统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在线年销售额应为2000万元以上;(2)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4、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型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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