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

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运输船舶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综合评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6年第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1•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新增运力(含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从境外购置或光租二手船,下同);2•在符合国家有关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相应申请新增运力。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综合评价规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开展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分析,深入分析市场运力供求状况,广泛听取意见,研究确定当年的新增运力总规模和优先发展船型等,引导市场运力发展。第五条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1月定期进行。特殊情况下,根据航运市场的变化可增加综合评价的频次。申请新增运力的企业,应于每年的3-4月和9-10月集中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包括本办法第四章中有关材料)。申请新增运力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将不予安排参加综合评价:1.近两年内企业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的。2.近三年内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力许可的。第六条综合评价采取综合评价专家会的方式集中进行,评价意见由综合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集体研究确定。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建立沿海省际水路运输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在每次综合评价会前,按照第九条确定的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员兼顾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技术服务机构和航运企业等相关方面专家。2•由专家组成员从专家组中推荐组长一名,负责主持本次综合评价审查。3•新增运力评价的总得分包括基本分(最高分值为110分)和附加分,其中附加分包括加分项和扣分项,最高分值分别为30---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分和40分。专家组各专家按照新增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综合评价表(见附件)分别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为企业的最终评分。基本分和扣分项之差达到75分的企业,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基本分和扣分项之差未达到75分的企业,丧失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4•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的企业,按照总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优先获得运力分配;若在该年度内兼并其他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企业,可以优先获得1艘本年度建议优先发展的船型运力(计入当年行业新增运力总规模),如还需申请新增运力的,按照总得分排序确定。5.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但没有通过本次运力评价的企业,如参加下次新增运力申请,必须重新参加评价。6.当年行业新增运力的总规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实行总量控制。为鼓励化学品、液化气运输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总得分最高的申请企业,最多可获得不超过本年度新增运力剩余规模35%的运力。后续企业根据剩余运力额度依次分配运力,剩余运力额度不足时,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能获得1艘船舶运力。第七条综合评价流程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确定综合评价会的时间,根据抽取专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情况按照就近、交通便利、降低成本的原则确定会议地点。2.在综合评价会议前2个工作日内随机抽选评价专家,专家抽选应尽可能应用信息化手段。3•综合评价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召开。具体审核评价工作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集体审核企业申请材料,集体讨论研究,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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