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

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优化区域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调结构、促转型”工作进程,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及《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第三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以及需重点引进的企业。申报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和需支持的项目均应在宝山。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条件(一)支持申请国家、本市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和本市各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和本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引导资金予以配套。(二)支持服务业集聚区等载体建设加快建设培育发展具有集聚辐射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等载体,对所在街、镇、园区给予相应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获得国家、本市和本区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以及特色产业园。1、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功能配套完善、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大于50%,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2、特色产业园:功能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大于50%,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3、重点楼宇:产业定位明确、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大于50%,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具有信息、技术、人才、交易、融资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四)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和企业发展1、重点支持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服务业项目,对列入《上海市重点产业发展支持目录》和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予以引导资金支持。2、加快吸引重点成长性服务业企业,对在集聚区、特色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业园、重点楼宇内租、购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成长性企业,经认定,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100万元人民币。对重点大企业、大项目的引进,经报区政府同意予以专项资金支持。3、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结算中心。对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属跨国公司地区研发中心和结算中心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4、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对经认定的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企业以持有物业或整体租赁方式,自主经营或以委托管理方式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企业,且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5、对经区政府批准举办的现代服务业重大活动、专题调研及对外宣传等项目,经认定给予相应的引导资金支持。(五)支持区域特色产业快速集聚发展1、鼓励支持各街镇、园区培育形成特色产业,对已形成明显特色并快速发展,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产业,每年分别安排引导资金与相关街镇、园区设立的特色产业发展资金配套,由街镇、园区与区共同加大对新引进重点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扶持,加快特色产业的集聚发展。2、相关街镇、园区在实施对特色产业培育发展中,将拟重点引进的企业和项目以及扶持资金报宝山区商务委员会预审,并经联席会议会审,在街镇、园区特色产业发展资金拨付到位后,区级引导资金按1:1比例予以配套。3、各街镇、园区每年年初将上年度特色产业发展情况报宝山区商务委员会,经审核认定后,参照本款第一项执行。4、对未形成特色产业的街镇、园区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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