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关于《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将《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东府令第6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修订为《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办法》必要性和起草修改过程随着我市的快速发展,轨道施工、截污施工、内涝施工、道路桥梁建设等大型市政建设的大项目陆续开展,另一方面,各行业对通信供电、供水等各项资源需求越来越大,这些项目占用范围大、持续时间长,对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各有关部门也多次接到违章占道、不规范占道、标识不清等投诉情况。对此,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努力寻求更好、更有效的管理方法,也采取了各种各样措施,尽量使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管理规范化,保证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其中,《原办法》从2002年实施至今已有10多个年头,部分条文与现时我市城市管理现状不相符,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对原《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东府令第66号)进行修订非常必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修订《办法》进行了深入调研,在起草过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中,研究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做法,并多次与相关部门协调,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的修改,现向市政府报送审稿。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三、主要修订内容(一)适用范围;(二)明确管理范围;(三)修订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所需提交资料清单;(四)删除《原办法》第十二条;(五)删除收费内容部分;(六)完善《原办法》第十三条;(七)《原办法》十四条修改;(A)明确许可证名称;(九)增加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有关规定;(十)增加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有关安全和施工方法规定;(^一)增加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有关规定。四、有关问题的说明(一)适用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随着我市城市化的进程,除了市区之外,各镇(街、园区)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也随之增多,城市管理的要求也逐步提高,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对提高城市形象起重要作用,因此本次对《原办法》的修订将市区范围调整为本市范围,并将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内容结合在本《办法》中。(二)明确管理范近年来,国家、省和市推行实施行政体制改革,根据市政府明确的事权职责,本《办法》第四条明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范围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城管分局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三)修订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所需提交资料清单根据近年来行政审批改革有关要求,我局对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所需提交资料在《办法》第八条及第十三条中进一步明确。(四)删除收费内容部分根据市发改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东发改函(2016)220号)文件精神,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因此取消《原办法》收费内容。(五)删除《原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四条已根据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明确了市、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街、园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原条文已不适用,因此删除。(六)完善《原办法》第十三条在《原办法》十三条基础上增加(十一)原则要求平行道路方向占用,避免垂直道路占用,并留有足够空间给予通行;(十二)遵守法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七)《原办法》十四条修改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将《原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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