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目的依据)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减少废弃物产生,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品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共同责任)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共同负有减少资源消耗、配合使用再生产品和分类回收再生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率先按照规定要求参与再生资源回收。(政府责任)市政府领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战略研究,确定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保障资源循环利用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区(县)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组织本区县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部门职责)市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监督管理。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环保、工商、公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工作。(行业协会职责)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工作:(一)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再生资源回收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可以承担下列公共管理事务:(一)市商务、公安部门委托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并定期报送备案情况;(二)市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运行维护、行业调查、行业统计、技术标准起草等职能;(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予以查处。(考核评价)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工作纳入文明社区和综合治理考核。第二章再生资源的源头管理(指导目录)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环保、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由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指导目录应当包括回收再生资源的种类、回收方式、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内容。(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再生资源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保洁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再生资源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协助环卫作业机构收运,不得混入一般生活垃圾。本市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组织特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定时、定点的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生产源再生资源回收)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再生资源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并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签订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交售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产生的再生资源分类、集中保存后,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并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签订合同。(资源回收与垃圾减量)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方便再生资源回收等需求,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规范。绿化市容部门可以会同商务等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建立委托关系,并由接受委托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投放至指定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物品进行集中分拣回收。(强制回收目录)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环保、绿化市容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因素,对在本市销售的部分产品和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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