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安卫字﹝2010﹞5号转发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单位:现将《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卫妇社发﹝2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时上报统计报表。附件: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一0年二月一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抄送:县计生委安远县卫生局办公室2010年2月1日印发共印30份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签发和使用,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二O一O年一月七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江西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第四条江西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事务。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签发机构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省卫生厅每年按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申领计划(附表1)确定各设区市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数量,申领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本设区市上一年度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的120%。(一)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明〉签发登记本》(附表2),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二)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附表3),到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三)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到省优生优育协会办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数量原则上按照年度、季度计划执行。设区市申领数量超出计划,市卫生局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超计划原因。省卫生厅根据超计划原因和向卫生部增订情况等确定增加发放数量。第八条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建立发放登记制度,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证件的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建立《出生医学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明》年度统计报告制度,设区市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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