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欢迎来到天津市卫生和

天津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及时获得准确的人口死亡信息,分析疾病流行规律和疾病负担,从而科学制定卫生政策,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订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等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为《死亡证》)的签发与使用,以及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含非正常死亡)、信息共享与统计分析等。本规范所指的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第三条人口死亡信息是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内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是卫生部门的基本职能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当做好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第四条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应当遵循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本市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和死因监测制度,协调本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建设,统筹管理纸质《死亡证》印制,发布本市人口死亡信息。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卫生、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组织本辖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有条件的区县负责部署或自建本地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平台及运行维护。第六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相关技术规范,负责全市人口死亡信息的数据收集、质量控制、统计分析、数据反馈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组织实施死因监测项目工作。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参与本市人口死亡信息库建设,负责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校核、数据发布前审核等。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数据收集、质量控制、统计分析、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死亡证》的填写、签发、报告、核对、保存等工作,协助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人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死亡信息登记的质量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非院内死亡的《死亡证》信息调查及签发,签发《死亡证》同时填写“院外死亡死者死因推断调查表”(附件6),合理推断死因链及根本死因。乡村医生负责向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送辖区内死亡者(含新生儿死亡)名单,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死因调查。第三章信息登记与报告第八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死亡证》签发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为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死亡证》管理和信息报告等工作。第九条《死亡证》签发、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新版《死亡证》。二、签发单位: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指不承担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养老服务机构,下同)、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调查签发。如在养老服务机构死亡且无亲属可由养老服务机构人员或其他人员协助办理,可到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或者家属不能说明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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