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局自由裁量权规定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文件渝烟局专〔2011〕15号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规范涉烟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行业区县各单位:现将《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可公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涉烟案件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涉烟案件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烟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涉烟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什么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法规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涉烟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第六条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种涉烟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报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监督等内容,第七条制定裁量基准时应当明确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应当明确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幅度的,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第八条行政处罚依据变化或者裁量基准不适应实际情况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按程序修订。第三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当事人,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二)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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