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长沙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长沙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范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活动。第三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博物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政府支持兴办民办博物馆,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具有门类特点、行业特性、地域文化特色的民办博物馆,优先发展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门类空白的民办博物馆。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将民办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公共文化设施体系建设规划。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民办博物馆事业发展年度专项资金。第七条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博物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教育、税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民办博物馆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民办博物馆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第九条鼓励民办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其所取得的所有收入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第十条民办博物馆应向全社会开放并组织相关教育活动,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设立、年检与终止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二)展览主题明确,展厅(室)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除考古遗址类、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设立的博物馆外,展厅面积应不少于400平方米。(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藏品数量不低于500件(套);依托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设立的,或收藏大型藏品的博物馆,其藏品数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四)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五)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含聘用)不少于2名;(六)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实行资格审核制度。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博物馆的,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二)博物馆章程草案;(三)博物馆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藏品目录及合法说明;(五)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八)陈列展览大纲。第十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提交的博物馆章程草案内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博物馆办馆宗旨、藏品收藏标准及业务范围;(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三)藏品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置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博物馆终止时藏品的处置方式;(四)藏品以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五)博物馆设立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承诺;(六)章程修改程序。第十四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自收到民办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初审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本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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