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概要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规模小,条件简单,从业人数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简称生产)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个体生产者[工商户]。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规模小,条件简单,从业人数少,从事餐饮服务(以下简称经营)活动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但是,经营面积在八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门店[铺],[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或以烹饪等方式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以下简称经营)的个体经营者。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本着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对其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鼓励、支持生产经营者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规范生产经营操作,提高生产经营水平,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使其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种争创名优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维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合法权益,并在财政、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备较充足的食品监管一线人员,将食品信息员、协管员的聘请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建设、改造、划定适宜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和引导[支持]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街区生产经营[,或者是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向其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办法等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其法律、法规意识和食品安全知识,保证食品安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分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固定经营地点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一)]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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