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某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时间:2010年8月17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三个层次。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广州市杰出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名,“广州市优秀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20名,“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0名。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第八条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当前正在承担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或我市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二)当前正在担任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三)所在单位与我市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第九条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四)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申报“广州市优秀专家”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三章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第十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一)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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